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1296號
TYDM,104,審訴,1296,2016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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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1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一蓀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114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其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 條前段、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 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 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一蓀於民國98年11月至101 年4 月間,係鼎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緣上裕公司登記 負責人鄭玉松(所涉偽造文書等罪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因事業重心移往中國大陸地區,而將上裕公司交由林祈甫( 所涉偽造文書等罪嫌,另為不起訴之處分)經營,林祈甫於 100 年至101 年4 月間,將上裕公司之帳務及開立發票事項 委由劉一蓀指定之會計人員處理,並交付上裕公司之公司大 小章、發票章予劉一蓀保管。劉一蓀為節省上裕公司之稅捐 支出,於100 年至101 年4 月間,明知兆富電子有限公司( 下稱兆富公司)無銷售貨物給上裕公司之事實,上裕公司無 銷貨予附表二所示營業人之事實,竟基於逃漏稅捐、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接續犯意,冒用上裕公司 名義,收受兆富公司開立如附表一所示總銷售金額達367 萬 6,540 元之不實統一發票18紙,充作進項憑證,並虛偽填製 上裕公司於98年12月至101 年4 月間、如附表二所示總銷售 額達新臺幣(下同)1 億5,478 萬836 元之不實統一發票共 88紙,供附表二所示營業人充作進貨憑證,嗣上裕公司持上 開18紙發票及如附表二所示納稅義務人持上開88紙發票,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進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他 人逃漏營業稅792 萬2,871 元(18萬3,827 元+773萬9,044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因認被告劉一蓀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等 語(下稱「本案」)。
三、經查,被告前已曾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5083 號、第24726 號、102 年度偵字第3243號



、第3244號提起公訴,102 年5 月31日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案號為102 年度金訴字第13號(下 稱「前案」),公訴意旨略以:
(一)孫國彰劉一蓀為窗飾宇加公司財務報表,竟共同基於違 反證券交易法及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於99年10月起, 至101 年2 月止,委由有共同犯意聯絡之林祈甫操作上裕 公司、黃正朝操作廣兆公司、郭志明張世屏操作銳智公 司、高銘聰操作申揚公司及鶴璇公司、周伯珊操作憲鋒公 司,另劉一蓀則負責操作鼎祥公司及昌豫公司,並安排上 裕公司、廣兆公司、銳智公司、憲鋒公司與宇加公司進行 虛偽交易,並指示陳雅鈴為上開公司之資金調度及轉帳, 孫國彰另指示潘俊毓劉一蓀聯絡安排虛偽交易,由孫寀 媛負責資金流向處理,並安排申揚公司、鶴璇公司與宇加 公司進行虛偽交易,再由上開等人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 ,填載不實之會計憑證,並將不實之交易記入會計帳冊及 製作不實財務報表,茲將彼等操作手法臚列如下(其虛偽 憑證、貨物及資金等流向詳如下所示):
⒈憑證流向部分:
孫國彰劉一蓀潘俊毓等人均明知宇加公司與鼎祥公司 、廣兆公司、憲鋒公司、昌豫公司、上裕公司、銳智公司 等公司間並無如附表一、二所示電子產品之進、銷貨交易 ,為虛增宇加公司營業額,以美化財務報表,於99年10月 起,至10 1年2 月間,經孫國彰發現宇加公司當月營業額 未達1,000 萬元時,即通知劉一蓀安排虛偽交易,劉一蓀 則指示具有相同犯意之林祈甫黃正朝郭志明張世屏周伯珊、陳雅鈴等人,另孫國彰指示具有相同犯意之高 銘聰,分別於當月安排上開公司與宇加公司進行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虛偽交易,其中附表一所示之進貨對象公司先 將進貨單傳真予宇加公司,再由潘俊毓安排交易,取得如 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共計5,600 萬9,625 元,持交作為 宇加公司之進項依據,並由孫國彰潘俊毓指示不知情之 宇加公司員工將上開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宇加公司傳票等 會計帳簿,用以虛增宇加公司之進項金額;另若須增加營 業額,則由孫國彰告知潘俊毓銷貨對象、數量、價格、品 名後,由潘俊毓將宇加公司出貨單傳真予附表二所示之公 司,共計虛偽銷貨1 億921 萬2,192 元予附表二所示等公 司,並指示不知情之宇加公司員工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 實銷貨發票,由潘俊毓持交予劉一蓀所指定或以郵寄方式 寄予附表二所示之公司。
⒉貨物及資金流向部分:




孫國彰等人為掩飾前開虛偽進銷貨交易,由劉一蓀安排部 分貨物,依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運送至宇加公司,由宇加公 司拆封清點數量,且未加工處理情況下,再出貨予附表二 所示之公司。另由宇加公司於99年下半年間,以每股10元 ,投資鼎祥公司290 萬股,總金額為2,900 萬元,分別由 孫國彰匯至不知情之翁淑芳所有之銀行帳戶及廣兆公司銀 行帳戶,其中翁淑芳銀行帳戶交由孫寀媛保管,作為劉一 蓀支付上開虛偽交易之貨款。宇加公司於向附表一所示之 公司虛偽進貨後,孫國彰指示宇加公司員工匯款予附表一 所示之公司作為應付款項,再由潘俊毓劉一蓀聯絡,由 劉一蓀將上開款項提領交予潘俊毓,再由潘俊毓交由孫國 彰保管,待宇加公司虛偽出貨予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則由 孫國彰指示具有相同犯意之孫寀媛潘俊毓等人,以附表 二公司之名義,匯款予宇加公司作為應收款項。孫國彰等 人將上述不實循環虛偽交易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帳冊後, 使宇加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及公告之99年度、100 年度第一季、半年度、第三季及100 年度、101 年度第一 季等財務報告、財務業務文件,發生銷貨收入、銷貨成本 虛增等虛偽記載,足以生損害於投資大眾及主管機關對於 證券交易管理之正確性,因而使宇加公司之每股淨值,於 99年第4 季及100 年第1 季,虛偽增至每股5. 03 元及 5.18元,並經櫃買中心於100 年5 月6 日,將宇加公司股 票交易恢復為普通交割。
(二)劉一蓀林祈甫黃正朝郭志明張世屏周伯珊明知 鼎祥、上裕、廣兆、銳智、憲鋒及宇加等公司間無實際進 、銷貨交易之事實(上開公司與宇加公司間虛偽交易部分 ,參上揭犯罪事實二所述),為虛增營業收入,共同基於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自99年1 月起,在無實際 進、銷貨之情況下,經由劉一蓀指示具有相同犯意之陳雅 鈴居中調度控制,與林祈甫黃正朝郭志明張世屏周伯珊等人安排如附表四所示之循環交易,虛開如附表四 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發票,及充當買受人公司進項憑證使 用,並將上開不實之銷貨資料填製會計憑證記入上開公司 帳冊,而計虛增營業收入5 億2,382 萬2,904 元。 即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嫌,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103 年7 月11日、同年9 月28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1130號、第6096號 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前案」併予審理,此有「前案」及併 辦案件起訴書列印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
四、準此,於「本案」及該「前案」之上述事實,被告前後數次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舉,咸係基於為美化帳面之同一緣由、 目的,抑且,更係利用同一手段、在同一場域,於時間近接 緊密之情況下穿插且綿密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顯極薄弱, 難以強行分割,是此可徵渠等係出於單一犯意賡續為之,復 僅同侵及公司會計資料真實性之此單一社會法益,自應包括 評價認祇成立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為同一案件,茲「本案 」繫屬本院日期為104 年8 月3 日,有卷附加蓋本院收案日 期章戳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函為憑,已在該「前 案」之後,則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院屬不得為審判之法院 ,即應為不受理之諭知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附表一:上裕公司涉案期間收受不實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明細( 單位:元)
┌─┬──────────┬──────────────┬──────────────┐
│項│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稅額明細 │
│目│ ├──┬─────┬─────┼──┬─────┬─────┤
│ │ │張數│銷售額 │稅額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1 │兆富電子有限公司 │ 18 │ 3,676,540│ 183,827 │ 18 │ 3,676,540│ 18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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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上裕公司涉案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 稅明細(單位:元)
┌─┬──────────┬──────────────┬──────────────┐
│項│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稅額明細 │
│目│ ├──┬─────┬─────┼──┬─────┬─────┤
│ │ │張數│銷售額 │稅額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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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萬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 │ 6,987,000│ 349,350 │ 2 │ 6,987,000│ 349,350│
├─┼──────────┼──┼─────┼─────┼──┼─────┼─────┤
│2 │鼎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 │57,014,284│2,850,716 │ 30 │57,014,284│ 2,850,716│
├─┼──────────┼──┼─────┼─────┼──┼─────┼─────┤
│3 │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 319,048│ 15,952 │ 1 │ 319,048│ 15,952│
├─┼──────────┼──┼─────┼─────┼──┼─────┼─────┤
│4 │廣兆生技能源股份有限│ 24 │42,641,847│ 2,132,093│ 24 │42,641,847│ 2,132,093│
│ │公司 │ │ │ │ │ │ │
├─┼──────────┼──┼─────┼─────┼──┼─────┼─────┤
│5 │銳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8 │32,542,950│ 1,627,148│ 18 │32,542,950│ 1,627,148│
├─┼──────────┼──┼─────┼─────┼──┼─────┼─────┤
│6 │東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 1 │ 8,000,000│ 400,000│ 1 │ 8,000,000│ 400,000│
├─┼──────────┼──┼─────┼─────┼──┼─────┼─────┤
│7 │祥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 │ 66,667│ 3,333│ 1 │ 66,667│ 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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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憲鋒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3 │ 2,387,700│ 119,385│ 3 │ 2,387,700│ 119,385│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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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彩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8 │4,821,340 │ 241,067│ 8 │ 4,821,340│ 24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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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88 │154,780,83│ 7,739,044│ 88 │154,780,83│ 7,739,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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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銳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富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