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25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幼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
字第21746 、21518 號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幼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 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孫幼恒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 體理由,被告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主 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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