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4年度,1739號
TYDM,104,壢簡,1739,2016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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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壢簡字第1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雅柔
選任辯護人 劉宛甄律師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
度偵字第19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雅柔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曾雅柔陳冠彰為姨甥關係,曾雅柔張真銘為姨甥關係, 曾日新曾雅柔為姊弟關係。緣曾日新前於民國102 年間, 因對其胞妹曾花妹曾粉妹為強制、毀損等犯行(該案經本 院以103 年度壢簡字第3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家人間因而鮮有往來,嗣因曾雅柔曾日新曾花妹、曾 粉妹之父曾文貴過世,於104 年6 月3 日,在桃園市○○區 ○○街00號曾文貴之祭祀法會,家人間再次聚首,於同日晚 間10時許,上開祭祀法會結束後,陳冠彰曾日新在路邊談 論上開強制、毀損等案件官司及家中長輩分配名下兒女財產 之問題,曾雅柔在旁聽聞後,因而心生不滿,而與陳冠彰發 生爭執,陳冠彰遂將曾日新拉往不遠處繼續交談,曾雅柔遂 跟隨2 人後方並站在上開2 人不遠處之路燈下方,並不斷在 旁叫囂謾罵。復張真銘走至陳冠彰曾日新2 人攀談處與2 人攀談時,曾雅柔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 均得以共見共聞之馬路邊,朝3 人所站立位置處辱罵稱:「 沒有種啦!」,經陳冠彰詢問曾雅柔所罵何人時,曾雅柔以 「罵你啊!罵誰?」等語回覆之;陳冠彰又詢問曾雅柔「罵 我什麼?罵我什麼?」時,曾雅柔接續以「你啊!不是人! 」等語辱罵之,客觀上足以貶抑陳冠彰之尊嚴及社會評價, 使其之名譽受有貶損。
二、案經陳冠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曾雅柔固於警、偵訊坦承有辱罵「沒有種」、「不 是人」等語,惟先於警詢中辯稱:伊說「沒有種」、「不是 人」等話並非針對陳冠彰,而是在罵張真銘,且伊也忘記伊 是否有曾說過「沒有種」這句話,「不是人」這句話是伊與 伊弟媳聊天時所說;於偵訊中辯稱:伊沒有罵他(即告訴人 陳冠彰,下同),伊是針對事情不是針對陳冠彰,「沒有種 」、「不是人」是伊針對伊第2 個妹妹的另1 個孩子(即張



真銘),伊對告訴人只有說「早知道如此何必當初」,且問 我「罵誰啊?」之人並非陳冠彰,而係伊妹妹的小孩;復經 檢察官當庭勘驗現場錄影光碟後,其又改稱:伊是被告訴人 一直激一直激,恐嚇伊,挖坑給伊跳,還叫伊指名道姓,還 要給伊錄音錄影,所以伊就說了「沒有種」、「不是人」這 些話,伊是要跟他說做錯事要承認,伊認為伊沒有罵他,伊 只是叫他做錯事要道歉;另又具狀委請辯護人向本院辯稱: 伊係因告訴人等人先對伊暴力相向,伊方以「沒有種」、「 不是人」等語回覆告訴人,伊沒有侮辱告訴人之意思,且告 訴人於FB上之PO文觀之,並無任何身心受創之情,告訴人未 因其侮辱而使名譽有所減損云云。惟查:
㈠依被告上開供述,針對其是否有辱罵告訴人陳冠彰部分,先 稱辱罵之詞係針對告訴人以外之人為之,其並未辱罵告訴人 陳冠彰,僅向陳冠彰稱「早知道如此何必當初」,復經檢察 官勘驗現場錄影光碟後,方又改稱係因告訴人一再挑釁,方 辱罵告訴人上開話語,是其前後所述,存有重大矛盾,已難 採信。
㈡被告確有於104 年6 月3 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市○○區○ ○街00號被告之父曾文貴之祭祀法會結束後,陳冠彰與曾日 新2 人在路邊攀談時,被告在旁聽聞後,因而心生不滿,而 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告訴人遂將曾日新拉往不遠處繼續交談 ,被告遂跟隨2 人後方並站在上開2 人不遠處之路燈下方, 復張真銘走至告訴人與曾日新2 人攀談處與2 人攀談時,被 告先朝3 人所站立位置處辱罵稱:「沒有種啦!」,經告訴 人詢問被告所罵何人時,被告以「罵你啊!罵誰?」等語回 覆之,告訴人又詢問被告「罵我什麼?罵我什麼?」時,被 告又接續以「你啊!不是人!」等語辱罵之等情,業據告訴 人陳冠彰於警詢、偵訊中具結後證述明確,查被告與告訴人 為姨甥關係,2 人間並無仇恨怨隙等情,業據被告、告訴人 陳冠彰於警詢中陳述明確在卷(見偵查卷第4 、8 頁),是 告訴人陳冠彰上開證述,堪信為真實。
㈢被告雖辯稱:伊是針對事情不是針對告訴人,伊對告訴人只 有說「早知道如此何必當初」,且問我「罵誰啊?」之人並 非陳冠彰,而係伊妹妹的小孩云云,然經本院勘驗告訴人提 供之現場錄影光碟,其勘驗結果如下:
⑴檔案名稱:VIDEO0001.mp4
⑵勘驗時間:以GOM Player播放軟體播放,自檔案開始播放至 檔案時間3 分6 秒止。
畫面為兩名身穿黑衣的男子(其中右側男子頭戴麻帽)在前方 交談,談話內容因聲音微小不清楚,一名身穿白色灰色條紋短



袖上衣黑色七分褲黑色涼鞋之女子站立在頭戴麻帽男子右後方 。
⑶勘驗時間:檔案時間3 分7 秒至檔案時間4 分46秒止。 身穿白色灰色條紋短袖上衣黑色七分褲黑色涼鞋之女子往前走 往鏡頭方向後,向右轉身面朝兩名男子,兩名男子繼續交談, 身穿白色灰色條紋短袖上衣黑色七分褲黑色涼鞋之女子舉起右 手比畫,並開始與兩名男子交談,聲音微小不清楚,說完後, 身穿白色灰色條紋短袖上衣黑色七分褲黑色涼鞋之女子繼續站 立在頭戴麻帽男子左後方。
⑷勘驗時間:檔案時間4 分47秒至檔案時間6 分26秒止。 兩名男子繼續交談,身穿白色灰色條紋短袖上衣黑色七分褲黑 色涼鞋之女子(對話中稱女子A )站立在頭戴麻帽男子左後方 ,面朝向兩名男子。
(兩名男子談話中)
女子A:是呀!做過的事情(不清楚),啊你們為什麼要做? 左側身穿黑衣男子:那你之前有做過什麼?
女子A :我做過什麼?那你為什麼不能(不清楚)? 左側身穿黑衣男子:我不想跟你講。
女子A:我也不想跟你講,因為你說太過份。
左側身穿黑衣男子:(不清楚)。
女子A:太過份。
女子:陳小豬,你在幹嘛?
左側身穿黑衣男子:我跟我舅舅講話干你什麼事? 女子A:恩…舅舅講話,舅舅哪一個,不問他講什麼話? (兩名男子此時往畫面右側移動,鏡頭往畫面右側移動,可見 畫面前方為一道路,兩名男子站在畫面前方路燈旁,身穿白色 灰色條紋短袖上衣黑色七分褲黑色涼鞋之女子仍站在原處,於 畫面外,兩名男子繼續交談,聲音不清楚)
女子:干你什麼事呀?
女子A :你再講!關你什麼事?你跟,你跟你的弟弟還有(不 清楚),3個人都在(不清楚)。
女子:作57喔,今天作57喔。
女子A:作57?作什麼7都一樣!
男子:幹什麼?
女子A:怎樣!要打我是嗎?
男子:(不清楚)
女子A :要打我是嗎?要打我趁早!我在這裡!剛好可以給你 打。
女子:(不清楚)張著人家手要打你,笑死人
女子A :自己做錯事不承認,什麼事都跟你舅舅說是我做的,



你太過份了啦!
女子:我們做過什麼事?
女子A:你做什麼,小豬也都說是我做的,今天是我做的嗎? 女子:今天在作7,不要再講了。
女子A:做事不敢承認,罵我死要錢。
女子:誰罵你啊。
女子A:死要錢的人是誰?你就先拿錢!
女子:我哪有罵你死要錢?
女子A :你去問!錄音帶我也看了,罵我死要錢,誰拿錢啊? 誇張啦!
(一名身穿白色短袖上衣,灰色長褲之男子,手持香菸吸食出 現在畫面左側,站在路燈旁,兩名男子在路燈旁較遠處談話, 身穿白色灰色條紋短袖上衣黑色七分褲黑色涼鞋之女子仍在畫 面外)
女子A :罵我死要錢?我有拿到半毛錢嗎?
(畫面往前移動,往兩名男子方向走去,約停留在路燈正前方 )
女子A:做人不要太過份喔!我跟你講。
(身穿白色灰色條紋短袖上衣黑色七分褲黑色涼鞋之女子跟隨 鏡頭後面行走並出現在畫面左側,站立於路燈下背靠著路燈。 面向鏡頭處)
女子A :死要錢的沒拿到半毛錢,不死要錢的全部拿光光啦! ⑸勘驗時間:檔案時間6 分27秒至檔案時間結束。 身穿白色灰色條紋短袖上衣黑色七分褲黑色涼鞋之女子背靠路 燈,站在路燈下方,有時面朝兩名男子談話處,有時轉面向鏡 頭處。兩名男子繼續在離路燈不遠處交談。
女子A :世界上有這樣的人。做什麼也不講,偷偷摸摸,你以 為我不知道啊!欺人太甚!老天有眼啦!每個人都回來家裡挖 錢,外甥也回來家裡挖錢,我老公死,說借我50萬,每個人都 說不行借!幸虧我也沒那麼衰要回來借錢。
(一名身穿白色短袖上衣,淺色長褲,背包斜背之男子由畫面 左側走出,並往兩名男子交談處走去,並站在兩名男子旁邊。 )
女子A :(面向3 人交談處)耍流氓!以為對不起啊?跑到我 女兒家去踢門,什麼意思啊?(不清楚)你就不要去踢門啊! 怕人告啊?
女子:陳小豬,你不要再講了啦。
女子A:(面向3人交談處)踢我女兒的門,沒有種啦! 左側身穿黑衣男子:(面向女子A)你現在是在罵誰啊? (身穿白色短袖上衣,淺色長褲,背包斜背之男子轉身面向身



穿白色灰色條紋短袖上衣黑色七分褲黑色涼鞋之女子) 女子A:(面向3人交談處)罵你啊!罵誰?
身穿白色短袖上衣,淺色長褲,背包斜背之男子:不要再亂罵 人啦,叫他來告我(右手舉起並指自己)
女子:陳小豬
左側身穿黑衣男子:你現在罵我是嗎?
女子A:告你!(手朝3人交談處指)你這爛人沒有資格告 左側身穿黑衣男子:罵我什麼?罵我什麼?
女子:陳小豬!你不要再講了
女子A:(面向3人交談處)你啊!不是人啊! (路燈前方3人遭其餘家屬推離現場)
女子:陳小豬你不要再講了!
左側身穿黑衣男子:再講一遍。
女子A:(面朝家屬處)不是人啦!
左側身穿黑衣男子:你說誰?
女子A:不是人啦!
左側身穿黑衣男子:有種就指名道姓。
女子A:不是人啦!
左側身穿黑衣男子:有種就指名道姓。
女子:你等一下錄音起來告他。
女子A:吃人夠夠啦(台語)
左側身穿黑衣男子:誰?誰啊?指名道姓咩,快點咩! 女子:陳小豬
男子:不要再講了啦!
女子:陳小豬陳小豬
(其餘家屬上前站在身穿白色灰色條紋短袖上衣黑色七分褲黑 色涼鞋之女子旁,此時左側身穿黑衣男子已與家屬走遠,身穿 白色短袖上衣,淺色長褲,背包斜背之男子往回走往畫面左側 ,並消失在畫面左側後,又由畫面左側出現並走往畫面右前方 ,並站在身穿白色灰色條紋短袖上衣黑色七分褲黑色涼鞋之女 子前方不遠處)
女子A :他沒吃人這麼夠,我不會那麼氣啦(台語)明明沒有 的事都跟他舅舅說!(台語)
左側身穿黑衣男子:(在遠處)你先走啦!
女子:(在遠處)他這樣罵能聽喔。
女子A :(仍站在原處,面朝前方)孬種嘛,跑到我女兒家去 踢門,一個人在家你也敢踢門,你很爽嘛!很跩嘛!吃人這麼 夠(台語)
女子:陳小豬!阿婆叫你回來啦!
女子A:當作我黃金嬤,大家都過來捧一捧!(台語)



女子:陳小豬
女子A:(客家語)
(一名身穿灰色上衣拄著柺杖之婆婆走到身穿白色灰色條紋短 袖上衣黑色七分褲黑色涼鞋之女子前方,兩人以客家語交談後 ,隨即身穿灰色上衣拄著柺杖之婆婆往地上跪下,眾人上前拉 身穿灰色上衣拄著柺杖之婆婆,畫面晃動並結束)有本院勘驗 筆錄附卷可憑。
㈣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先向告訴人、曾日新張真銘站 立處辱罵稱:「踢我女兒的門,沒有種啦!」,雖張真銘( 即身穿白色短袖上衣,淺色長褲,背包斜背之男子)有轉身 回應被告請被告女兒來對其提出告訴,然告訴人詢問被告稱 :「你現在是在罵誰啊?」時,被告向告訴人回應稱:「罵 你啊!罵誰?」;告訴人再次詢問被告稱:「你現在罵我是 嗎?」,被告先對張真銘稱:「告你!(手朝3 人交談處指 )你這爛人沒有資格告」,告訴人又再次詢問被告稱:「罵 我什麼?罵我什麼?」時,被告方回應告訴人稱:「你啊! 不是人啊!」,有上開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於辱 罵上開話語時,可分辨係何人詢問其「你現在是在罵誰啊? 」、「你現在罵我是嗎?」、「罵我什麼?罵我什麼?」等 語,方有先回應身穿白色短袖上衣,淺色長褲,背包斜背之 男子(即張真銘)「告你!(手朝3 人交談處指)你這爛人 沒有資格告!」後,復又對詢問「罵我什麼?罵我什麼?」 等語之告訴人回應「你啊!不是人啊!」,是被告上開辯稱 告訴人挖洞給伊跳、伊不是在罵告訴人云云,顯非可採。 ㈤又被告辯稱係因告訴人一再激怒、恐嚇、挑釁伊,伊才說出 上開話語,伊主觀上並無侮辱之犯意云云。然由上開勘驗結 果觀之,一開始僅見告訴人與曾日新在路邊談話,被告一開 始在旁聽聞,隨後加入交談時,告訴人不願和被告交談,遂 將曾日新拉至遠處,而被告遂站在2 人不遠處路燈下方不斷 謾罵,並未見告訴人有何恐嚇情事,且被告於謾罵時,語氣 即已非佳,不斷指稱家中有人罵其「死要錢」,並指稱其他 家屬有人先拿錢,足見被告一開始即已對家中財產分配事務 十分不滿,持續謾罵近3 分鐘,是被告辱罵上開話語時,其 前已對家人有所不滿,而告訴人詢問其係罵何人時,被告又 能分辨何人詢問其上開問題,已如前述,是被告並非因告訴 人之激怒、恐嚇或挑釁而有辱罵告訴人之舉動,是其有侮辱 之主觀犯意甚明,是被告上開所辯,均非足採。 ㈥另被告又辯稱:告訴人於FB上之PO文觀之,並無任何身心受 創之情,告訴人未因其侮辱而使名譽有所減損云云。然按刑 法分則中之「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包括特定多



數人在內)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有司法院院解字第 2033號解釋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5 號解釋在案。再 所謂侮辱,凡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以言詞、文字、圖畫 或動作,對他人表示不屑、輕蔑、嘲諷、鄙視或攻擊其人格 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 上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 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即足當之。查被告在上開路 邊以前揭言語辱罵告訴人,該處顯為不特定多數人得自由出 入之場所,任何人均可能因適巧路過該處而見聞被告辱罵告 訴人之情事,是被告於此多人群聚之場合辱罵告訴人,自屬 公然無疑。次查,「沒有種」、「不是人」之抽象用語,依 一般社會通念,實有粗鄙、輕蔑、嘲諷、鄙視、不雅之意涵 ,準此,被告在該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路邊以如上言詞謾罵 告訴人,自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使告訴人在 精神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或屈辱,縱使告訴人於其FACEBOOK 貼文中稱:「(心裡OS如果那麼容易受創我應該不用當業務 了吧)」等語,然由上可知,公然侮辱罪之成立,並不以被 告侮辱告訴人之話語須達告訴人「身心受創」之實質程度, 僅須告訴人對被告所侮辱之話語,主觀上「當時」、「當場 」有「難堪」、「屈辱」之感受已足,是本件告訴人既已提 出告訴,縱使告訴人因其背景、職業,而「事後」在臉書上 或其他場合表示未因被告上開侮辱言詞而心理受創,仍不得 謂被告上開侮辱行為未對告訴人造成名譽減損。 ㈦綜上,被告上開辯詞均非可採,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 先後辱罵上開各語,核係在時、空密接之情形下,侵害同一 被害人之法益,屬接續犯。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 ,僅因細故即以具有負面評價之言詞接續辱罵告訴人,足以 貶抑告訴人之人格,所為顯有不該,應予非難,而其犯後先 坦承有說上開話語,然否認有辱罵告訴人,並辯稱並非針對 告訴人,經檢察官勘驗錄音檔後,又再辯稱係因告訴人之激 怒、恐嚇、暴力相向、挑釁,迄至本院繫屬中,完全未有認 錯之態度,遑論向告訴人道歉取得諒宥和解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被告有於104 年6 月3 日晚間 10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曾文被告之父貴之祭祀 法會結束後,陳冠彰曾日新2 人在路邊攀談時,被告向告 訴人辱罵稱:「孬種」云云,惟經本院上開勘驗結果可知, 被告於說出上開話語時,告訴人陳冠彰已遭家屬帶離現場,



且被告並未面對告訴人離去之方向予以辱罵,是尚無其他積 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辱罵「孬種」等語時,係專指告訴人, 亦或另有他指,然此部分若成罪,與本院上開認定有罪部分 有接續犯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 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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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