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99號
MLDV,89,重訴,99,20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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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九號
  原   告 億力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高 敏 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陳 蕙 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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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力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