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03年度,23號
TYDM,103,矚訴,23,2016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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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矚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謀
選任辯護人 陳鵬光律師
被   告 陳蔡明鳳
選任辯護人 陳一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5
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謀陳蔡明鳳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志謀於民國99年3 月1 日至103 年12 月25日,擔任桃園縣龜山鄉(已改制為桃園市龜山區,以下 從舊制)鄉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於100 年4 月間,址設桃園縣 龜山鄉○○村○○○路00號之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華亞汽電公司)廠區涉嫌更改空氣污染數據致遭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媒體記者獲悉此事後,遂於100 年4 月 21日前往華亞汽電公司廠區所在之華亞科技園區,針對空污 數據事件訪問被告陳志謀之意見,華亞汽電公司經理馮榮明 擔憂龜山鄉民因空污數據事件前去公司抗爭並引發媒體關注 ,影響公司企業形象,遂於100 年4 月下旬某日,偕同華亞 園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亞管理公司)經理陳進 財前往桃園縣龜山鄉公所之鄉長辦公室拜會被告陳志謀,馮 榮明向被告陳志謀表示:「華亞汽電公司願意捐贈金錢回饋 鄉里,希望如果日後村民因空污數據事件來抗議時,鄉長能 幫忙表達華亞汽電公司已經有誠意回饋鄉民」等語,被告陳 志謀當場表示希望華亞汽電公司能每年捐款新臺幣(下同) 1,000 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300 萬元)予龜山鄉公所及負 擔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三路之道路維修費用300 萬元(起訴書 誤載為100 萬元),馮榮明將被告陳志謀上開要求請示華亞 汽電公司主管後,復於100 年5 月初偕同陳進財前往拜會被 告陳志謀,並向被告陳志謀表示華亞汽電公司僅願意每年捐 款1,000 萬元予龜山鄉公所,然不同意負擔文化三路之道路 維修費用,被告陳志謀聽聞後,即基於藉勢藉端勒索之犯意 ,假藉其身為鄉長之權勢及華亞汽電公司擔憂鄉民抗爭之端 由,向馮榮明恫稱:「如果你們不給回饋,鄉民有意見的話 ,我也沒辦法幫你們講話,之後會有什麼局面,我也不知道 」,並要求華亞汽電公司給付龜山鄉鄉民代表會及村長聯誼 會各100 萬元,作為上開負擔道路維修費用之替代方案,華



亞汽電公司礙於日後仍須被告陳志謀居中協調之情勢,僅能 應允被告陳志謀上開提議。嗣於100 年9 月14日,馮榮明將 200 萬元攜至被告陳志謀位於桃園縣龜山鄉○○路000 巷00 號住處,交予被告陳志謀之配偶即被告陳蔡明鳳,而被告陳 蔡明鳳明知此200 萬元係被告陳志謀以上述藉勢藉端方式勒 索之財物,仍基於洗錢之犯意,收受被告陳志謀因重大犯罪 所得財物,因認被告陳志謀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 第2 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被告陳蔡明鳳涉犯洗錢防制 法第11條第2 項之洗錢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 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 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 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 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自應為無罪之 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 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 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 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 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 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 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 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 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 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 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準此,本件被告 2 人既經本院認定無罪(理由詳後述),即不再論述所援引 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四、公訴人認被告2 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2 人之供述、 證人馮榮明、陳進財、陳秋喜褚建昌褚建安之證述、媒 體報導資料、華亞汽電公司100 年9 月2 日簽呈乙紙、暫借 款申請單、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等為據。



訊據被告陳志謀堅詞否認有貪污之舉,辯稱:伊不曾前往華 亞汽電公司抗爭,就華亞汽電公司願意支付予鄉民代表會與 村長聯誼會之200 萬元,實乃華亞汽電公司代表陳進財在鄉 公所召開的協調會中主動提出,指定要提供給村長、代表運 用,因為華亞汽電公司指定要給村長、代表200 萬元,伊也 不便反對,後來是因為代表會主席褚建安提議籌組少棒隊加 油團,所以伊才介入回饋金的使用與保管,而且馮榮明與陳 進財亦證稱渠等主動尋求協助,伊絕無恐嚇、勒索之舉等語 ,被告陳志謀之辯護人辯稱:依證人陳進財之證述可知,被 告陳志謀從未邀訪記者前往華亞汽電公司,在現場亦無任何 過激不當之言論,更未率領民眾前去抗爭,被告陳志謀實無 施恫嚇或脅迫之情形。其次,被告陳志謀從未主動要求200 萬元回饋金,乃因華亞汽電公司爆發偽造空污數據案件,自 知理虧,為避免鄰里反彈,主動尋求被告陳志謀協助,希望 能與地方鄉親對話,透過提供回饋金方式,安撫地方不滿情 緒,陳進財一再表示願意提供回饋金,並詢問被告陳志謀能 否召集廠區附近的村長開會,嗣被告陳志謀將陳進財之請求 轉知華亞汽電公司所在地選區之鄉民代表與鄰近村長,而依 證人陳進財、黃明助潘素秋吳美麗褚建安褚建昌之 證述可知,陳進財主動在會議中表示華亞汽電公司願意提供 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此提議經與會人士共 同討論決定接受,並非被告陳志謀私下向陳進財要求。由此 可知,回饋金係經龜山鄉內之鄉民代表、村長與華亞汽電公 司經過協調程序定案,此等協調會屬公開而可受公評,豈有 將協調過程解為勒索之理。況華亞汽電公司係國內主要財團 台塑集團所屬事業,在爆發偽造空污數據醜聞後,公司為顧 及形象而主動尋求被告陳志謀協助,希望能提供回饋金與鄉 民和解,本屬美事,協商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條件拉鋸,亦是 磋商之必經過程,不能僅因一方提出條件,即認構成勒索、 恫嚇,尤其以華亞汽電公司之優厚背景,豈會擔憂龜山鄉民 之陳抗活動。再者,華亞汽電公司提供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 聯誼會各100 萬元回饋金,並非被告陳志謀要求送至住處, 尤其華亞汽電公司願意提供回饋金乃眾所周知之事,被告陳 志謀根本無隱匿可能與必要。末以,華亞汽電公司提供予鄉 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之回饋金,支用均係依鄉 民代表或村長之提議辦理,用於鄉民代表與村長身上,被告 陳志謀更有交代被告陳蔡明鳳就各項支出做紀錄,而被告陳 志謀在102 年5 月間鄉公所舉辦的母親節表揚大會上,更有 向到場的鄉民代表與村長公開報告支用情形,絕非如檢察官 所稱該款項為被告陳志謀私下勒索用以籠絡地方政治人物等



語;訊據被告陳蔡明鳳固坦承有收取200 萬元,然堅詞否認 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之舉,辯稱:華亞汽電公司的人只對伊表 示錢是給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的回饋金,要請陳志謀代收並 轉交給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伊當下不知道怎麼辦,打 電話問陳志謀陳志謀也表示這筆錢是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 的回饋金,意思就是先收下沒關係,伊才收下,伊完全不知 道這200 萬元是怎麼討論出來的。後續的各筆支出也是依照 陳志謀的指示,而且每筆支出都有收據,陳志謀說以後都要 給村長與代表看等語,被告陳蔡明鳳之辯護人辯稱:被告陳 蔡明鳳只知道有華亞園區,根本不知道園區內有華亞汽電公 司,也不知道華亞汽電公司有發生修改空污數據事件,100 年9 月時,1 名自稱為華亞汽電公司人員的男子前往被告陳 蔡明鳳家中,表示要提供200 萬元給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 會,被告陳蔡明鳳完全不知悉此事,當下立即與被告陳志謀 聯繫,經由被告陳志謀告知表示可以收下後,被告陳蔡明鳳 才收下,被告陳志謀返家後,向被告陳蔡明鳳表示該200 萬 元是要給鄉民代表與村長前往韓國少棒加油團的經費,被告 陳蔡明鳳後續即依照被告陳志謀指示,分次將錢交予蔡文祺 ,爾後的墾丁參訪、製作西裝及購買好神拖等支出,被告陳 蔡明鳳亦是照被告陳志謀指示為支出,對於200 萬元的來源 毫無所悉。其次,華亞汽電公司提供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 誼會之200 萬元係陳進財主動提議,然後經鄉民代表與村長 開會公開討論後決定接受,此為眾所周知之事,被告陳志謀 從未主動要求,更非被告陳志謀私下對陳進財等人進行勒索 ,200 萬元確係用於鄉民代表與村長身上,被告陳志謀亦有 向鄉民代表與村長報告支用情形,準此,此200 萬元絕非被 告陳志謀藉勢藉端勒索所得,則被告陳蔡明鳳當無構成洗錢 罪之可能等語。經查:
㈠、被告陳志謀於100 年間係桃園縣龜山鄉鄉長,屬依法令服務 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乙節 ,業據被告陳志謀於102 年6 月7 日調查站中供稱:伊於86 年3 月1 日就職桃園縣議員,擔任3 屆議員,再於98年11、 12月間開始擔任龜山鄉鄉長迄今等語(見偵卷,第5 頁反面 ),堪以認定。
㈡、華亞汽電公司於100 年4 月間因涉嫌偽造空氣污染監控數據 致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偵辦,嗣經華亞汽電公 司經理馮榮明、華亞管理公司經理陳進財前往桃園縣龜山鄉 公所鄉長室與被告陳志謀進行3 次協商,達成華亞汽電公司 每年支付桃園縣龜山鄉公所1,000 萬元回饋金,作為敦親睦 鄰之用,另由華亞汽電公司支付200 萬元予桃園縣龜山鄉鄉



民代表會及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之協議,華亞汽電公司經 理馮榮明即於100 年9 月14日將200 萬元攜至被告陳志謀位 於桃園縣龜山鄉○○路000 巷00號住處,交予被告陳蔡明鳳 ,華亞汽電公司於100 年10月27日支付1,000 萬元予桃園縣 龜山鄉公所等情,業據①被告陳志謀於調查站中供稱:華亞 汽電公司每年1,000 萬元的回饋金於100 年、101 年都有支 付並入鄉公所公庫,給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的各100 萬 元,伊不確定是陳進財還是馮榮明來伊家,將200 萬元給伊 太太陳蔡明鳳,當時伊不在家,陳蔡明鳳與伊聯繫後,就代 收下等語(見偵卷,第6 頁正反面);②被告陳蔡明鳳於調 查站中供稱:伊記得100 年龜山國小少棒隊返國後1 、2 個 月後某日,有名自稱是華亞的人到伊住處,然後交了200 萬 元給伊,該人說這是龜山鄉村長、代表的補助款,要伊轉交 給陳志謀,伊打電話給陳志謀陳志謀說這是給村長及代表 的補助款,要伊先收下來等語(見偵卷,第9 頁正面),於 偵查中供稱:伊不記得日期,但確實是1 名男子拿200 萬元 現金到住處給伊,該男子說自己是華亞的人,他好像說這筆 錢是村長、代表的回饋金,當時伊不敢收,打電話給陳志謀陳志謀說這是村長、代表的回饋金,伊就把款項收下來等 語(見偵卷,第129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有1 個 自稱華亞的人於100 年9 月份到伊住處,他只是拿200 萬元 過來,說要給鄉代會與村長聯誼會,伊打電話給陳志謀確認 ,陳志謀說這筆錢是要給鄉代會與村長聯誼會,可以先收下 ,所以伊就先行收下等語(見本院卷,第16頁正面);③證 人馮榮明於調查站中證稱:華亞汽電公司敦親睦鄰都是以個 案補助鄰近村落,例如出資80萬元給舊路村興建老人集會所 、補助文化村活動中心冷氣與桌椅設備、補助文化村巡守隊 購買裝備,補助金額都在100 萬元以內。100 年4 月份時, 陳志謀率領鄰近村村長到華亞汽電公司抗議空污問題,有記 者在場採訪,加上報紙報導過華亞汽電公司有空污問題,公 司請伊妥善處理,不要造成民眾陳抗,因為伊和陳志謀不熟 ,伊就找陳進財帶伊去龜山鄉公所鄉長室拜會陳志謀,陳志 謀向伊和陳進財表示華亞汽電空污問題,地方反彈很大,居 民醞釀抗爭,要伊等好好思考回饋金問題,不然居民抗爭, 公司要承受後果,所以公司要每年提供1,000 萬回饋金給鄉 公所,還要提供每年300 萬元道路維修費,伊向陳志謀表示 要回公司研究一下再答覆。伊返回公司後,擔心如果地方政 治人物帶領居民陳抗圍廠,會造成公司很大損失,和公司高 層討論後,同意提供1,000 萬元回饋金給鄉公所,但不願意 提供每年300 萬元的道路維修費,於是伊和陳進財第2 次前



往拜會陳志謀,向陳志謀表示公司願意每年提供1,000 萬元 給鄉公所,但不願意提供每年300 萬元修復道路,陳志謀就 說不然華亞汽電公司每年贊助鄉民代表會及村長聯誼會各10 0 萬元,伊當下拒絕,經過協商,陳志謀表示200 萬元只要 給1 次就好。1,000 萬元是華亞汽電公司開立受款人為龜山 鄉公所、面額1,000 萬元之支票支付,龜山鄉公所有開立收 據,另200 萬元因為陳志謀要求現金,伊於100 年9 月14日 請公司人員提領現金後,當天請陳進財聯絡陳志謀,要將該 200 萬元給他,陳志謀表示錢送去他家就好,陳進財於當天 下午開車載伊去陳志謀位於龜山住處,伊帶著裝有200 萬元 的牛皮紙袋進入陳志謀家,並將200 萬元拿給陳志謀的太太 ,向她表示「這200 萬元麻煩你交給鄉長」等語(見偵卷, 第11頁正面至第12頁正面),於102 年12月25日偵查中結證 稱:伊於100 年間擔任華亞汽電公司經理,陳志謀於同年4 月間有帶記者及議員到華亞汽電公司抗議,伊擔心陳志謀帶 人來華亞汽電公司抗議的事情會讓公司上報,伊就請管理中 心主任陳進財陪同去找陳志謀協調,伊與陳進財於抗議的隔 天去龜山鄉公所陳志謀協調,當天是在鄉長辦公室最裡面 的會議室談,在場的只有伊與陳進財、陳志謀,當時伊向陳 志謀說「我們這一次事情鬧這麼大,我們會捐贈拿出一些錢 來回饋鄉里,希望如果有村民來抗議的時候,鄉長可以跟他 們講我們華亞汽電已經有誠意回饋鄉民」,陳志謀說鄉民這 麼多,每年要一條1,300 萬元回饋金給鄉公所,還說華亞汽 電的煤炭車很多,把文化三路弄壞,應該要每年提撥300 萬 元給鄉公所作為文化三路的維修費用,伊表示公司車子都走 在文化一路,沒有走文化三路,還有金額太大,希望可以降 低,陳志謀說不行,就是要這麼多金額,伊說金額這麼大, 無法決定,要回去向公司主管報告。伊回去之後便向總經理 吳國雄報告,總經理要伊再和陳志謀談談看。100 年5 月初 ,伊和陳進財又去鄉長辦公室找陳志謀,這次一樣是伊等3 人在場,伊向陳志謀表示可以每年給鄉公所回饋金600 萬元 ,但文化三路和公司無關,公司不給每年300 萬元的文化三 路維修費用,陳志謀說無法接受每年回饋金600 萬元,最低 要1,000 萬元,陳志謀還說如果不給文化三路每年300 萬元 維修費用,因為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有辦一些活動,要 公司提供鄉代會與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伊說還要回去問 公司主管,伊回去向吳國雄報告陳志謀所說的內容,吳國雄 同意每年給鄉公所1,000 萬元回饋金,以及給鄉民代表會、 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但給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的錢 只有當年1 次。後來陳志謀叫陳進財轉告伊先支付鄉民代表



會與村長聯誼會的200 萬元,本來伊要拿錢到鄉公所給陳志 謀,但陳進財說陳志謀叫伊把200 萬元拿到陳志謀家就好, 伊於100 年9 月14日將200 萬元現金拿到陳志謀家,交給自 稱是陳志謀太太的人,另外在100 年10月26日以開支票方式 支付鄉公所1,000 萬元回饋金等語(見偵卷,第65至67頁) ,於103 年3 月6 日偵查中結證稱:伊和陳進財再回想此事 ,陳進財說是他自己提議要給鄉民代表會及村長聯誼會各10 0 萬元來代替每年道路維修費300 萬元,伊只記得伊沒有主 動向陳志謀提議要給鄉民代表會及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 伊也記得陳志謀有說要給鄉民代表會及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 元的條件,因為當時大家都是講一大段話,伊不記得陳進財 是否主動提到要給鄉民代表會及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整 個協調過程都是你一句我一句,伊現在只記得結論是陳志謀 說「不然就不要修路的300 萬元,改成給鄉民代表會及村長 聯誼會各100 萬元」等語(見偵卷,第102 至103 頁),於 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伊於100 年間擔任華亞汽電公司經理, 華亞汽電公司於100 年間發生空氣污染事件,公司不希望常 常上報,基於敦親睦鄰的需要,給鄉公所每年固定的金額, 伊與陳進財去找鄉長陳志謀,表示公司有誠意做固定金額的 敦親睦鄰,陳志謀就開出每年1,000 萬元加每年300 萬元的 文化三路道路維修費,伊等希望陳志謀能把金額降一點,陳 志謀沒有答應,所以第一次沒有結論。伊回去後向公司上面 報告,上面指示盡量與陳志謀討論,看能否降低一點,伊又 與陳進財去找陳志謀,伊等向陳志謀表示公司的車子沒有在 文化三路跑,所以道路維修費用由公司負擔不合理,陳志謀 就說加200 萬元給村長聯誼會與鄉代會運用,伊等有爭取這 200 萬元是1 次給付,但陳志謀沒有同意,另伊等有爭取1, 000 萬元的降低,陳志謀說每年1,000 萬元部分不能再降, 伊就向陳志謀表示要回去給公司決定。伊回去報告之後,公 司的吳國雄總經理說每年1,000 萬元和1 次性的200 萬元沒 有問題,公司決定後,伊和陳進財第3 次去找陳志謀,表示 公司最多就是每年給付1,000 萬元及1 次性給付200 萬元, 陳志謀就同意了,每年1,000 萬元給鄉公所,200 萬元給村 長聯誼會與鄉代會,伊3 次與陳志謀討論回饋金的事宜是在 100 年4 、5 月間,1,000 萬元是開支票給鄉公所,200 萬 元則是拿到陳志謀住處等語(見本院卷,第156 頁反面至15 7 頁正面、第158 頁正面、第159 頁反面);④證人陳進財 於調查站中證稱:100 年4 月間,華亞汽電公司爆發偽造空 污數據案件遭桃園地檢署偵辦,導致龜山鄉民意代表與附近 居民不滿,地方人士不斷放話要來抗爭圍廠,阻擾華亞汽電



公司營運,而且在事件發生後沒幾天,陳志謀就帶著議員、 秘書、記者及大華村村長潘素秋到華亞汽電公司大門,伊前 往處理時,陳志謀就不斷抱怨華亞汽電公司運轉影響龜山鄉 鄉民的身體健康,而且長時間沒有回饋鄉里,恐怕會引起地 方強烈抗爭。100 年5 月初,華亞汽電公司經理馮榮明拜託 伊陪同前往與陳志謀溝通,第1 次與陳志謀在鄉長室見面協 調時,陳志謀還是不斷抱怨華亞汽電公司的事,表示之後會 有抗爭活動,伊等就問陳志謀如何處理此事,陳志謀當場表 示要給附近居民回饋金1,000 萬元與負擔文化三路道路維修 費用300 萬元,伊等表示道路是公眾使用,不是華亞汽電公 司造成,拒絕支付道路維修費用,陳志謀後來提出各拿100 萬元給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總金額是1,200 萬元,伊 等表示要回公司請示。後來向公司請示的結果,公司表示1, 000 萬元回饋金太高,只願意支付600 萬元,伊和馮榮明第 2 次去找陳志謀協調,表示公司僅願意支付600 萬元,經過 陳志謀召集代表與村長開會協調,還是堅持要1,000 萬元, 會中僅就1,000 萬元進行討論,200 萬元則隻字未提,參加 人員有陳志謀、秘書蔡文祺、代表會主席褚建安、代表洪正 雄、劉黃淑梅陳龍芳文化村黃明助舊路村長陳有財 、大華村長潘素秋、伊和馮榮明。第3 次伊等又去鄉長室找 陳志謀協調,確認回饋金的金額為1,000 萬元,龜山鄉鄉民 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各拿100 萬元。馮榮明於100 年9 月中 旬下午3 時許打電話給伊,表示錢已經準備好了,要伊帶他 去陳志謀家送錢,伊打電話聯絡陳志謀,表示要拿錢去龜山 鄉公所,陳志謀表示不用拿到鄉公所,拿去他家就可以,伊 就開車到華亞汽電公司載馮榮明,到陳志謀位於龜山鄉振興 路旁住處,由馮榮明拿到陳志謀家裡,當天陳志謀不在,所 以馮榮明將現金200 萬元交給陳志謀的太太陳蔡明鳳等語( 見偵卷,第16頁反面至17頁正面),於103 年2 月18日偵查 中結證稱:馮榮明於100 年4 月20日華亞汽電公司遭搜索後 幾天表示有百姓要來抗爭,伊建議找鄉長協調,伊與馮榮明 於100 年4 、5 月間為了此事去陳志謀辦公室談了大約3 次 ,第1 次是伊和馮榮明陳志謀提到有民眾要來抗爭,希望 陳志謀能出面協調,陳志謀就說「你們好久以前就說要回饋 ,也都沒有回饋」,伊說既然事情都發生了,看要怎麼處理 ,陳志謀說「你們要怎麼回饋,看你們要怎麼說」,伊記得 伊和馮榮明好像有提到每年給鄉公所1,000 萬元回饋,陳志 謀則說要每年給鄉公所1,300 萬元回饋金,還要加上每年的 文化三路道路維修費用300 萬元,當時伊和馮榮明沒有答應 陳志謀的條件,伊說道路是公眾在使用,由華亞汽電公司出



維修費用不合理,伊想起以往鄉代會及村長聯誼會曾表示地 方活動沒有基金,希望華亞汽電公司贊助,伊就建議馮榮明 說以前幾年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曾經向華亞汽電公司要 求回饋,當時華亞汽電公司沒有同意,這次不付每年道路維 修費,就付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而且只付 1 次,當時陳志謀說「這我不敢答應,我要再檢討看看」, 馮榮明說金額的部分還要回公司報告。伊和馮榮明於100 年 5 月4 日去找陳志謀,這是第2 次,馮榮明陳志謀說願意 給回饋村里的睦鄰費用每年1,000 萬元,但公司不願意付道 路維修費用,只願意給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 ,陳志謀說1,000 萬元金額他不敢答應,要回去和村長與鄉 代表討論,針對給付給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 部分,雙方當時已經達成共識,陳志謀也同意。關於給鄉代 會及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部分,伊等沒有和鄉代會及村長 聯誼會談過,只有跟陳志謀談過,嗣於100 年9 月14日,伊 打電話給陳志謀表示要拿200 萬元到鄉公所辦公室給他,陳 志謀說拿去他家就好,伊就開車載馮榮明陳志謀家,馮榮 明事後表示他將錢給陳志謀的太太等語(見偵卷,第75至78 頁),於103 年3 月6 日偵查中結證稱:伊先向陳志謀提到 要給鄉民代表會及村長聯誼會各100 萬元的條件,因為伊想 到之前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有向華亞汽電公司爭取過活 動經費,但公司沒答應,所以想藉此機會回饋給鄉民代表會 與村長聯誼會,伊就和馮榮明討論不然給鄉民代表會與村長 聯誼會各100 萬元,馮榮明也同意,伊等就把這個條件告訴 陳志謀陳志謀沒有說什麼,感覺像是默認等語(見偵卷, 第105 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華亞汽電公司於100 年 4 月間因偽造空污數據遭檢方搜索,搜索後的第2 天,馮榮 明說園區外面的人要來抗爭,說是不是要去找鄉長,因為不 知道抗爭的對象,伊就陪同馮榮明龜山鄉公所的鄉長辦公 室長找陳志謀,伊等向陳志謀表示能否協助處理抗爭的事, 陳志謀說他不知道是誰要抗爭,沒辦法處理,他反問伊等要 怎麼處理,因為伊等也沒有腹案,所以第1 次沒有講到什麼 。第2 次去找陳志謀是100 年5 月4 日,這次也是伊和馮榮 明前往,陳志謀說「你們要如何處理,我怎麼知道,你們自 己去研究」,當下伊與馮榮明討論,回想到以前的鄉長有提 到回饋金問題,但華亞汽電公司都沒有答應回饋,所以伊與 馮榮明提到回饋金1 年1,000 萬元,陳志謀有談到要公司再 支付300 萬元的文化三路維修費,伊等回答陳志謀這條路是 各種車輛行走,由華亞汽電公司支付修路費不合理,然後談 到轉換的方式,就是之前有談到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沒有基



金,伊就建議由公司各回饋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100 萬元, 陳志謀就說「我不敢答應」,伊向馮榮明說回去向主管報告 再決定。然後在100 年6 月初時,馮榮明向公司長官請示後 ,決定睦鄰費每年回饋金1,000 萬元,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 各100 萬元,但只有1 次,然後伊就去鄉長辦公室找陳志謀 ,向陳志謀說明華亞汽電公司最後的決定。馮榮明請款200 萬元後,就說要拿給陳志謀馮榮明叫伊陪他去,伊就打給 陳志謀表示要拿錢過去鄉公所,陳志謀說拿到家裡就好,伊 就陪馮榮明陳志謀住處,馮榮明自己進入陳志謀住處,大 約10幾分鐘,馮榮明陳志謀住處出來,他說把200 萬元交 給陳志謀的太太,另外1,000 萬元回饋金部分,伊於100 年 10月26日下午拿支票去龜山鄉公所,交予財政課的承辦人員 等語(見本院卷,第131 頁正面至133 頁正面),且有華亞 汽電公司簽呈乙紙、新聞報導、桃園縣龜山鄉公所100 年9 月16日桃龜鄉○○○0000000000號函、華亞汽電公司100 年 9 月22日華亞汽電00000000C313號函、支票影本(號碼:CD 0000000 、面額:1,000 萬元、發票人:華亞汽電公司)、 龜山鄉公所繳款書、龜山鄉公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暫 借款申請單、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公司 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公出登記表等在卷可稽(見偵卷, 第13頁、第32至45頁、第112 至122 頁),堪以認定。㈢、依上開證人馮榮明、陳進財之證述可知,華亞汽電公司發生 偽造空污數據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渠等3 度前 往桃園縣龜山鄉公所鄉長室拜會被告陳志謀,第1 次會談中 ,被告陳志謀表示華亞汽電公司須支付龜山鄉公所每年回饋 金1,000 萬元,以及負擔文化三路道路修繕費用300 萬元, 證人馮榮明與陳進財將被告陳志謀之提議報告華亞汽電公司 主管後,渠等第2 次前往拜會被告陳志謀,表明華亞汽電公 司之立場為不願意負擔道路修繕費用,但可支付回饋金600 萬元,被告陳志謀表示不接受回饋金600 萬元之提議,金額 至少應為1,000 萬元,另道路修繕費用可改為支付鄉民代表 會與村長聯誼會共200 萬元,證人馮榮明與陳進財再將被告 陳志謀之提議回報華亞汽電公司主管,最終華亞汽電公司同 意支付桃園縣龜山鄉公所每年1,000 萬元回饋金,另支付1 次200 萬元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證人馮榮明與陳進 財再將此決定於第3 次與被告陳志謀之會談中告知被告陳志 謀,準此而論,華亞汽電公司最終同意支付200 萬元予鄉民 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係依照被告陳志謀在第2 次會談中之提 議。固然,證人陳進財於偵查及審理中一度改口證稱200 萬 元非被告陳志謀主動提出,而係其向證人馮榮明建議可提供



200 萬元予村長聯誼會與鄉民代表會,更於本院審理中結證 稱:調查員說伊第1 次在調查站做筆錄時說陳志謀自己開口 要200 萬元,伊說不可能,調查員有拿筆錄給伊看,伊說這 是調查員的筆誤,當時伊沒有注意看筆錄,絕對不是陳志謀 開口要,伊有要求調查員重新做筆錄,調查員說不用等語( 見本院卷,第134 頁反面),就此,證人馮榮明於本院審理 中結證稱:因為當時在談的時候不是只有2 、3 句,談的內 容很多,伊忘記到底是陳志謀或陳進財提議等語(見本院卷 ,第159 頁正面),然衡諸常理,公司係以賺錢獲利為目的 ,縱使有支付所謂回饋金、敦親睦鄰費用或其他名目之金錢 予附近居民之意願,亦會希望將成本控制在一定範圍內,更 不可能逕自提議增加給付項目、名目,佐以證人馮榮明及陳 進財之證述內容可知,原先被告陳志謀在第1 次會談提出華 亞汽電公司支付1,000 萬元回饋金,華亞汽電公司即認為數 額過高,希望將金額降為600 萬元且明確表示拒絕負擔文化 三路道路修繕費300 萬元,嗣後幾經商談才將回饋金數額定 調為1,000 萬元,顯然華亞汽電公司之立場乃不願意支付過 高之回饋金以及支出其他名義之款項,則證人陳進財既係陪 同馮榮明代表華亞汽電公司與被告陳志謀商談,其自然係立 於華亞汽電公司之立場,以減少公司支出為目的,豈會知悉 華亞汽電公司拒絕支付道路修繕費用之立場後,主動建議願 意支付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合計200 萬元,此不啻與華 亞汽電公司欲減少支出之立場相左,顯與常理有違,是證人 陳進財證稱其主動提出支付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200 萬 元乙節,應非可採。甚且,依證人陳進財證述內容觀之,其 或證人馮榮明均非握有最終決定權之人,各次會談中所陳述 之提議尚須經過華亞汽電公司總經理吳國雄核可,其豈會輕 易拋出支付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200 萬元款項之提議, 一旦華亞汽電公司最終根本否准證人陳進財之提議或認其提 出之金額過高而予以降低數額,不論對華亞汽電公司或被告 陳志謀,證人陳進財均無法交待,矧以證人陳進財僅為華亞 管理公司之經理,其豈會願意擔負此種風險,再依證人陳進 財於調查站中證述,亦是證稱被告陳志謀主動建議支付200 萬元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蓋主動提出捐贈對象、條 件與被動考慮是否接受他人提出之要求,二者迥然有別,證 人陳進財既代表華亞汽電公司與被告陳志謀協商,對此斷無 混淆之可能,豈有記憶錯誤之情事,是證人陳進財改口稱被 告陳志謀未主動建議支付200 萬元予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 會乙節,要屬迴護被告陳志謀之詞,不足採信。㈣、被告陳志謀固於調查站中供稱:華亞汽電公司發生偽造空污



數據案件後,管理中心主任陳進財與華亞汽電公司經理馮榮 明有來找伊,他們說華亞汽電公司願意對鄰近村及地方捐出 回饋金,當時伊表示這件事情無法1 人作主,需要鄉民代表 與村長大家決定。伊就請鄉長室人員通知華亞汽電公司所在 地的3 、4 選區鄉民代表、代表會主席褚建安及附近的樂善 、文化、大華、舊路等村的村長到鄉公所開會,大家共同決 定願意接受華亞汽電公司的回饋。嗣後村長、鄉代再座談討 論,最後村長、代表、華亞汽電公司討論的結論為公司每年 回饋1,000 萬元,另外200 萬元給地方村長、代表的經費, 這200 萬元是陳進財與馮榮明主動提出願意支付,與會的村 長、代表都有聽到。100 年6 、7 月間,包括褚建安在內的 代表、村長向伊反應,龜山國小少棒隊前往韓國比賽需要經 費,伊和褚建安討論這200 萬可以組團前往韓國加油,伊就 請參加加油團的人代墊費用,等到華亞汽電公司的200 萬元 下來,再歸墊給大家,事後陳蔡明鳳有將款項給蔡文祺,由 蔡文祺轉交給參加的村長、代表,剩下的經費用在招待代表 、村長去南部旅遊,花了約30萬元,19萬元是代表會製作衣 服,剩下的30萬元,則是經由褚建安建議,買禮品分送給村 長、代表,讓他們提供給節慶場合摸彩用,此筆30萬元係陳 秋喜經手等語(見偵卷,第6 頁正反面),於偵查中供稱: 華亞園區管理中心的陳主任於100 年4 月中旬後某日跑到鄉 公所找伊,他說他們上司有交代想要回饋地方,伊說「你們 公司發生涉嫌偽造數據污染地方的事情,你突然這樣來跟我 說,我一個人也不敢跟你多說什麼,或決定什麼,我們可以 找隔壁2 個選區的鄉民代表、相鄰的村長,我們一起開個會 再來決定是不是要接受你們的回饋」,後來伊就請鄉公所民 政課人員通知相鄰2 個選區的10位鄉民代表、舊路村村長陳 有財、大華村村長潘素秋文化村村長黃明助、樂善村村長 褚建昌、大崗村村長卓進財、公西村村長陳銀河、長庚村村 長王家一等人來鄉公所開會,這次的會議華亞汽電公司沒有 派人出席,只是龜山鄉的人自己討論要不要接受公司的回饋 ,但沒有討論到回饋的條件,因為回饋是華亞汽電公司主動 提起的,當時會議結論就是這次與會人員再會同華亞汽電公 司的人一起開會。所以後來由民政課安排日期通知上開會議 的與會人員、華亞汽電公司人員一起開會,華亞方面是經理 馮榮明與管理中心主任陳進財參加,會議中陳進財提到華亞 汽電公司的上司要回饋地方1,000 萬元,這1,000 萬元要進 鄉公所公庫或成立管理委員會管理,由與會的龜山鄉人員決 定,伊當時以主席身份表示希望1,000 萬元能入公庫,華亞 汽電公司能另外撥款給鄉公所來維護文化二路、文化三路,



陳進財說公司有繳稅,不希望再撥款做道路維修,陳進財主 動提起他可以向公司反應撥200 萬元給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 誼會,作為地方公益活動的經費,當時與會人員同意1,000 萬元入公庫,200 萬元由鄉民代表會與村長聯誼會管理。後 來在100 年7 、8 月間,龜山國小少棒隊要去韓國比賽,伊 有請褚建安去跟華亞汽電公司的人說要用這筆200 萬元作為 加油團經費,當時應該是加油團出發前幾天,華亞汽電公司 來不及撥款,伊就請加油團的人自己先刷卡付款給旅行社, 加油團回國後,經過計算團費大約花了120 萬元,伊馬上請 陳蔡明鳳將120 萬元拿給秘書蔡文祺,請蔡文棋依加油團名 單發給每人2 萬7,000 元,剩下的80萬元,伊有問褚建安是 否交由他保管,褚建安說因為少棒隊拿到亞軍,年底還要組 團去美國,這筆錢就當組團費用,但是後來評估美國加油團 費用每人要10幾萬元,遠遠不夠用,所以村長、代表建議去 南部參訪,伊記得花費30萬元左右,由陳蔡明鳳付款給旅行 社,所有參加南部參訪的村長、代表、鄉公所服務人員都不 用出錢。後來有一天代表會秘書林珮如說代表會做了19套代 表的衣服,總共花了19萬元,代表商議的結果就由華亞剩下 的錢支付,伊就請陳蔡明鳳將19萬元交給林珮如。剩下的30 萬元左右,伊和褚建安討論如何處理,當時還有4 、5 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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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亞汽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鄉親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