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70號
SCDV,105,除,70,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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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張惟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8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83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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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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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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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智麗工業有限公│台灣銀行新竹分行│104年6月30日│13,130元 │AJ1489363 │ │
│ │司顏成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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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