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數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25號
SCDV,105,訴,325,2016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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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   告 劉曉柔 
      劉嘉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被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數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執債權憑證對原告等之被繼承 人劉源鈞自民國93年8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債權數額 ,而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市中正區○○○路0 段00號 9樓之3,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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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