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04號
SCDV,105,補,404,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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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范瑞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牡丹家飾工房、張淑惠、姜智浩等人間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玖
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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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