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98號
SCDV,105,補,398,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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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阮玉亭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合會款,曾聲請對被告范琇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壹萬貳仟陸佰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
    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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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