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武玉雨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合會款等,曾聲請對被告范琇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參萬貳仟貳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陸佰肆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