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劉曉柔
原 告 劉嘉隆
前列劉曉柔、劉嘉隆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數額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
玖拾玖萬捌仟貳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
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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