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數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38號
SCDV,105,補,338,2016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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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劉曉柔
原   告 劉嘉隆
前列劉曉柔劉嘉隆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數額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
玖拾玖萬捌仟貳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
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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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