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莊永新
代 理 人 蘇英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間因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聲請費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