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李嬋妹
徐文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上訴 人 賴春財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
日本院竹東簡易庭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聲請就假執行部分,先為辯論,本院於105年4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之給付,如上訴人李嬋妹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供擔保後,准免為假執行。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所命之給付,如上訴人徐文光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柒萬零伍佰捌拾貳元供擔保後,准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原審判決命上訴人李嬋妹應將坐落新竹縣橫山 鄉○村段○○○○地號內如附件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 面積五十四點五五平方公尺及同段第五二五地號如附件土地 複丈成果圖所示B部分面積一十五點七一平方公尺土地上之 房屋拆除,將上開五0七地號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共 有人全體,將上開五二五地號土地返還予被上訴人。上訴人 徐文光應將坐落新竹縣橫山鄉○村段○○○○地號內如附件 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D部分面積一十四點一平方公尺及F部 分面積零點二四平方公尺;同段第五二五地號如附件土地複 丈成果圖所示E部分面積四點二三平方公尺及G部分面積二 點四平方公尺土地上之房屋拆除,將上開五0七地號土地返 還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將上開五二五地號土地返 還予被上訴人,並均得假執行。上訴人於原審漏未聲明願供 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而被上訴人已供擔保聲請假執行,為 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規定,聲請就假執行部分先為 辯論,聲請為准其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並聲明:原判決主文 第一、二項所命給付,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二、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預供擔 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既經宣告 得為假執行,則上訴人陳明願供擔保,聲請諭知免為假執行 ,核無不合。又系爭得為假執行之土地,有關上訴人李嬋妹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8518元;上訴人徐文光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70582元,是本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 金額,准許之。
三、據上論斷,本件就供擔保免假執行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9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