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263號
MLDV,89,訴,263,2000113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二、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原告應提出足以證明栗華實業有限公司之股份市價 之證據,或呈報得為鑑定人之合格會計師一名到庭。被告應提出相當之證據,說 明有無其他財產得以清償對原告之借款。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念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栗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頭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