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二、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原告應提出足以證明栗華實業有限公司之股份市價 之證據,或呈報得為鑑定人之合格會計師一名到庭。被告應提出相當之證據,說 明有無其他財產得以清償對原告之借款。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念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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