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頭份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己○○
被 告 丙○○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丁○○○、被告丙○○間移轉第三人栗華實業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新台幣柒拾萬元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丙○○應將前項所示之出資額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先位聲明:
請求如主文所示之判決。
二、事實上之陳述:
(一)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將其所有座落 土地,以新台幣███████元出賣與原告。(二)被告不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以提起本訴。三、證據:提出買賣契約書__紙。
乙、被告方面:
被告__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一、聲明: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陳述:__
理 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將其所有座落__ 土地,以新台幣███████元出賣與原告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兩造所訂立之買賣契約書____件 為證,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原告本於買賣關係,請求被告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轉登記,於法相符,應予准許。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念祖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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