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5年度,12號
SCDV,105,法,12,2016040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劉丹桂(即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愛啟智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愛啟智中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新竹市私立天主教仁愛啟智中 心(下稱仁愛啟智中心)因將轉型成小型夜間住宿機構,經 該中心第11屆第3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之目的、 財產及業務項目及管理辦法等,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並提出修改捐助章程對照表、修正前後捐助及組織章程、新 竹市政府民國105 年3 月14日府社障字第1050047087號函、 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組織架構圖、各使用分區空間面 積及服務量、法人登記證書各一份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財團屬 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察官、 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董事 、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且依 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 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 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仁愛啟智中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 所示條文之規定,係修訂仁愛啟智中心之財產基金數額,乃 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財產之保存有關,並經該財團法人於 105 年3 月8 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准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 程如附表所示,業據聲請人提出仁愛啟智中心第11屆第3 次 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及修改捐助章 程對照表等件附卷可稽,又仁愛啟智中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 ,如附表所示經修正後之新條文,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 精神、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抵 觸,復經新竹市政府同意備查在案,此有新竹市政府105 年



3 月14日府社障字第1050047087號函附卷可稽,是以,聲請 人就本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次查,事務所固為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事項之一,惟並非 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如章程載有事務所之地址而事後 變更時,僅生法人已登記事項之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 問題,與捐助章程之變更無涉,此觀民法第60條第2項 、第 61條至第63條、第65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等規定自明(司 法院86年11月13日秘臺廳民三字第21392 號函意旨參照) 。又有關財團法人設立宗旨之變更、修訂業務範圍及財團目 的事業之變更,均屬財團目的之變更,並無涉及財團之組織 及管理方法之事項;而財團目的之變更,屬財團設立時應登 記之事項,其變更乃財團主管機關之許可事項,財團於取得 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得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亦非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聲請法 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事項。經查,有關聲請人就原捐 助及組織章程第2 條事務所地址、第3 條財團目的、第5 條 第2 款業務項目及第11條中心主任職務等事項變動之聲請, 暨章程修正後相關條次之變更,均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 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自無向法院聲 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 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該部分之聲請 ,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附表:
┌────────────────────┬────────────────────┐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
├────────────────────┼────────────────────┤
│參、財產種類 │參、財產種類 │
│第四條:本中心之財產(基金)計新台幣貳佰│第三條:本中心之財產(基金)計新台幣貳佰│
│伍拾萬元正。 │柒拾萬元正。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