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竹調字,105年度,77號
SCDV,105,司竹調,77,2016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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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竹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周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 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 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 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 1節之規定。
二、經查,相對人喪失國籍前之最後住所在臺南市○區○○○路 000巷00號,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相對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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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