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四九三號
原 告 邱秀雄即寶昇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鄭寶堂
被 告 三禹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慧貞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當庭裁 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王萬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