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5年度,57號
SCDV,105,司司,57,201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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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黃沛峰即芝桐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芝桐綠能科技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 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 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 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 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 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 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 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 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 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 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 顯非法理之平。是以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 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 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芝桐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芝桐綠能公司)清算人,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 以准予備查在案。現聲請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 清算完結,爰檢具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 財產目錄、股東會議紀錄,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芝桐綠能公司之事務, 固據其提出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等為證。惟查,本件聲 請人係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4日就任為芝桐綠能公司之 清算人,其並於就任後分別於同年月16日、17日及18日刊登 報紙催告債權人自登報日起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詎至聲請 人於104年4月1日具狀聲報已清算完結時止,債權人申報債 權期間尚未屆滿,是以芝桐綠能公司有無債權人尚屬不明, 顯難認聲請人已了結芝桐綠能公司之現務,又據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新竹分局函載應納稅額暫行核估而未定,是 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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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黃沛峰即芝桐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芝桐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