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77號
SCDV,105,司催,77,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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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范茂成即鴻成科技工程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鴻成科技工程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
        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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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