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77號聲 請 人 范茂成即鴻成科技工程行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鴻成科技工程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 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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