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521號
債 權 人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宗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邱宗躍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
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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