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91號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代 理 人 何新台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即于文忠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之法 定代理人為何?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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