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91號
SCDV,105,司促,3491,2016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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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9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即
于文忠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之法
  定代理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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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