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90號
SCDV,105,司促,3490,2016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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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90號
債 權 人 煌明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偉鴻電器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煌明有限公司偉鴻電器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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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鴻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煌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