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90號
債 權 人 煌明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偉鴻電器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煌明有限公司、偉鴻電器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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