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483號
債 權 人 范盛發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禹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為何?究為新竹縣私立山林美語短期補習
班或陳禹安?如為新竹縣私立山林美語短期補習班,應補正
其負責人為何?及提出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
資或合夥)。如為陳禹安,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
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