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46號
SCDV,105,司促,3346,2016041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森辰即彭浩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彭森辰即彭浩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