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美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按當期應繳金額新台幣118、163元部分,係每月
118、163元或每年118、163元或僅一筆118、163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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