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296號
SCDV,105,司促,3296,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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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296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美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按當期應繳金額新台幣118、163元部分,係每月
  118、163元或每年118、163元或僅一筆118、163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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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