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楊長淇
債 務 人 李保承
蕭月妮
一、債務人李保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肆萬貳仟玖佰貳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
李保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蕭月妮負清償
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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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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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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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2,929元 │104.12.31~105.3.30│2.277 │自民國105年1月31日起至│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105.03.31~清償日止│3.277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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