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171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楊斯年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彭林覺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
②彭林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③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