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904號
SCDV,105,司促,2904,2016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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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04號
債 權 人 吳硯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程棟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程棟駿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②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3年9月1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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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