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74號
SCDV,105,司促,2774,2016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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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74號
債 權 人 陳男生
      葉秀蓉
      黃啓文
      陳生泉
      葉木村
      葉家岑
      羅大為
      林錦章
      陳英中
      鄭肇岸
      劉月寶
      楊麗珠
      張素玉
      黎兔妹
      林麗秀
      許美雲
      彭秋燕
      鄭志煌
      蔡文誠
      盧英英
      姜惠瑩
      盧玲玲
債 務 人 航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德馨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男生給付新台幣叁拾陸萬伍仟零貳拾
   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秀蓉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叁仟壹佰壹
   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啓文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叁佰陸
   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生泉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壹仟玖佰壹
   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木村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玖仟零壹拾
   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家岑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零肆佰柒拾
   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大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零伍拾
   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錦章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叁仟捌佰陸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英中給付新台幣叁拾玖萬陸仟玖佰壹
   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肇岸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捌仟肆
   佰玖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⑪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月寶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伍仟伍佰捌
   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麗珠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陸仟壹佰零
   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⑬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素玉給付新台幣陸拾肆萬伍仟捌佰柒
   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黎兔妹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零伍拾
   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⑮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麗秀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陸仟陸佰肆
   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美雲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伍佰零
   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秋燕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零柒佰貳拾
   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⑱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志煌給付新台幣伍拾柒萬叁仟玖佰陸
   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⑲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文誠給付新台幣玖拾萬捌仟柒佰貳拾
   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⑳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英英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姜惠瑩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陸佰陸
   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㉒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玲玲給付新台幣壹佰零捌萬零壹佰壹
   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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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航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