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774號
債 權 人 陳男生
葉秀蓉
黃啓文
陳生泉
葉木村
葉家岑
羅大為
林錦章
陳英中
鄭肇岸
劉月寶
楊麗珠
張素玉
黎兔妹
林麗秀
許美雲
彭秋燕
鄭志煌
蔡文誠
盧英英
姜惠瑩
盧玲玲
債 務 人 航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德馨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男生給付新台幣叁拾陸萬伍仟零貳拾
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秀蓉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叁仟壹佰壹
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啓文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叁佰陸
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生泉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壹仟玖佰壹
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木村給付新台幣肆拾捌萬玖仟零壹拾
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家岑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零肆佰柒拾
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大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零伍拾
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⑧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錦章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叁仟捌佰陸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英中給付新台幣叁拾玖萬陸仟玖佰壹
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⑩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肇岸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捌仟肆
佰玖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⑪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月寶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伍仟伍佰捌
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麗珠給付新台幣肆拾肆萬陸仟壹佰零
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⑬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素玉給付新台幣陸拾肆萬伍仟捌佰柒
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黎兔妹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零伍拾
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⑮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麗秀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陸仟陸佰肆
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美雲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伍佰零
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⑰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秋燕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零柒佰貳拾
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⑱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志煌給付新台幣伍拾柒萬叁仟玖佰陸
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⑲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文誠給付新台幣玖拾萬捌仟柒佰貳拾
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⑳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英英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捌仟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㉑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姜惠瑩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柒仟陸佰陸
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㉒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盧玲玲給付新台幣壹佰零捌萬零壹佰壹
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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