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58號
SCDV,105,司促,1958,20160421,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
債 權 人 陳氏祝銀
代 理 人 陳穎紳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阮喬妝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 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3月7日通知聲請人補正①對債務人阮喬妝請求之依 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②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9. 34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迄未提出,依 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美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