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88號
SCDV,104,重訴,188,2016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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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原   告 徐武光
      徐玉政
原   告 徐玉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
上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林淑芬
被   告 張蒼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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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