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8號原 告 徐武光 徐玉政原 告 徐玉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律師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淑芬被 告 張蒼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