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9號
原 告 中普氣體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余建松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吳佳蓉律師
被 告 陳俊良
謝玉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被 告 羅碧安
訴訟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陳信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 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 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 699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字第415號判決後,於104 年12月23日經最高法院以 104年度台上字第2455號裁定駁回 上訴確定而終結,有該等裁判及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爰 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