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35號
SCDM,105,附民,35,2016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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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呂建鼎
原   告 孩之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被   告 劉益辰
被   告 全振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8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邱巧寧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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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振生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孩之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