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40號
SCDM,105,訴,40,20160426,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志雄
      鐘國通
      郭春榮
      陳文仁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志雄鐘國通郭春榮陳文仁均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余志雄鐘國通郭春榮陳文仁等人因涉嫌刑法 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1、2款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均坦承本件犯行,且依卷 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其等涉犯上開罪嫌犯嫌重大,且其等 甫自中國押解回國,足認有逃亡之虞,所加入者係組織性之 詐欺集團,短時間內即向三位被害人詐騙,足認有反覆實施 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第101條之1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5年1月28日予以羈 押在案。
二、茲被告等人經訊問後,本院認其等所涉犯之上揭犯行罪嫌重 大,且均業經本院於105年3月30日均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 度在案(尚未確定),本院衡酌其等前均曾在中國生活、係 經中國廈門公安查獲後押解回台,足認其等有逃亡之虞,且 集團式犯罪之模式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其等前揭羈押之 原因仍在,若命被告等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 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衡 諸目前情形,被告等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執行 ,仍有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5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林哲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