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105年度,11號
SCDM,105,易緝,11,2016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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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緝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國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江宜穎
不得抗告。
以上證明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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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