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陸海空軍刑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審軍簡字,105年度,1號
SCDM,105,審軍簡,1,201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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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軍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厚希
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4年度偵緝字第5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厚希無故離去職役逾六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林厚希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機步二營一連一兵,駐地在 新竹縣湖口鄉湖口營區(自民國103年11月18日入伍,原 定104年11月18日退伍,現停役中)林厚希為處理私事 ,竟基於無故離去職役逾6日之犯意,於104年9月28日凌 晨1時許,未經主官准假而翻牆外出,於同日上午5時30分 許,為值星人員發現不在床上。嗣於104年11月27日凌晨2 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QRC網咖內, 為桃園憲兵隊緝獲而無故不假離營已逾6日。
(二)案經桃園憲兵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林厚希於桃園憲兵隊詢問及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即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機步二營一連連長簡宏銘證述 。
(三)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陸六培忠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戰情室狀況回報單、存證信函、陸 軍第六軍團關渡地區指揮部違紀離營通報、陸軍關渡地區 指揮部機步二營一連個人基本資料2192梯各1份。三、按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 第1項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 追訴、處罰,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且依 軍事審判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以被告行為時之身分適用法 律。查被告自103年11月18日入伍,原定104年11月18日退伍 ,現停役中,其於104年9月28日行為時為現役軍人等情,有 上開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戰情室狀況回報單、被告之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是本案被告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0 條第1項之罪,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 ,本院自為有審判權限之機關,合先敘明。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厚希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第1項前段



之無故離去職役逾六日罪。
(二)爰審酌被告行為時身為現役軍人,本應重法守紀,竟為處 理個人私事,未經主官准假,即翻牆棄役潛逃,枉顧國家 法令、部隊紀律與自身職責,且嚴重影響部隊管理,行為 實有不當,惟念其到案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兼 衡其無故離去職役日數、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所 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前段、第454條第1項,陸海空軍刑法第13條、第40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第1項: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六日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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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