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151號
SCDM,104,附民,151,2016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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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林益進
      羅偉領
共   同 陳澤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正大汽車材料行即周清坡
      古鑑今
      葉清輝
      國防部
代 表 人 高廣圻
訴訟代理人 盧文德
      林家祺律師
上 一 人 楊若谷律師
複 代理 人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6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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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