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春雄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偉民律師
被 告 陳哲儒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楊一帆律師
被 告 何文軒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洪坤宏律師
被 告 古志強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龍其祥律師
被 告 黃曉雲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張堂歆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
偵字第5775號、104 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春雄、陳哲儒、何文軒、古志強、黃曉雲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肆月拾叄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林春雄、陳哲儒、何文軒、古志強、黃曉雲因涉犯妨害 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林春雄 、陳哲儒、何文軒、古志強、黃曉雲後,認被告林春雄、陳 哲儒、何文軒、古志強、黃曉雲均涉犯刑法第226 條之1 前 段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共同對心智缺陷之 人犯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之罪,另被告林春雄、陳 哲儒、何文軒、古志強均涉犯刑法第247 條第1 項損壞屍體 之罪,皆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刑法第226 條之1 前段犯刑 法第222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共同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 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之罪,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該 重罪罪名若成立,衡之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 本人性,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 ,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林春雄、陳哲儒、何 文軒、古志強、黃曉雲彼此間之供述與證人間之證述尚有齟 齬之處,另被告林春雄、陳哲儒、何文軒、古志強並有毀損 屍體以湮滅跡證之行為,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3 款之要件相 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故自於民國105 年2 月13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經本院訊問被 告林春雄、陳哲儒、何文軒、古志強、黃曉雲後,認上開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3 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 在,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5 年4
月13日起均延長羈押2 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