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26號
PCDV,105,重訴,226,2016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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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原   告 胡睿鈞
被   告 賴正德
      賴正堂
      賴耀霆
      賴正惟
      賴宥心
      呂忠融
      呂禮圳
      呂玉燕
      呂祖瑩
      呂學芝
      許雪妹
      呂學綿
      呂學耕
      呂學儒
      何溪泉
      曾紹評
      劉清波
      劉宸豪
      劉志勇
      陳江玉女
      黃朝國
      陳朝樹
      呂德旺
      李旻達
      李忠義
      蔡重光
      鄧淑富
      沈易珍
      廖嘉成
      丁俊元
      王維聖
      黃詠宜
      蕭博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3 月10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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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