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99號
PCDV,105,重訴,199,2016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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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原   告 凱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文
被   告 詮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黃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7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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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