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8號原 告 郭美花被 告 温志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5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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