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98號
PCDV,105,訴,498,201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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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8號
原   告 郭美花
被   告 温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5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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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