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80號
PCDV,105,補,980,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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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鐘志明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2,569 元,應繳
   裁判費8,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8,4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並附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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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