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鐘志明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2,569 元,應繳
裁判費8,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8,4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並附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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