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73號
原 告 葉藺褕
被 告 林彩羨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陸仟元,
應繳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柒仟零叁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