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73號
PCDV,105,補,973,2016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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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73號
原   告 葉藺褕
被   告 林彩羨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陸仟元,
  應繳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柒仟零叁拾叁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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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