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6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相 對 人 啟程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啓程工程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
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
下同)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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