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55號
PCDV,105,補,955,2016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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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彥勳
被    告 三鶯氣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卓文仁
被    告 詹彩玉
代  理  人 蔡茂松律師
       林思勻律師
       李柏洋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86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15,619.43元,依原告起訴即聲請
  支付命令當日(民國105 年3 月2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
  金賣出匯率新臺幣(下同)32.607元折算,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23,334,2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17,3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16,892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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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鶯氣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