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楊彥勳
被 告 三鶯氣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卓文仁
被 告 詹彩玉
代 理 人 蔡茂松律師
林思勻律師
李柏洋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86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15,619.43元,依原告起訴即聲請
支付命令當日(民國105 年3 月2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
金賣出匯率新臺幣(下同)32.607元折算,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23,334,2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17,39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16,892 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
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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