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43號
PCDV,105,補,943,2016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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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   告 王瑞樺
      非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玉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元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王瑞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非凡不動產經紀
   有限公司606,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06,
   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王瑞樺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一)所示第一審裁判費6,50
  0 元;原告非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上開(二)所示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渠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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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非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