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9號
原 告 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國
被 告 威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
拾參萬參仟肆佰陸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伍仟壹佰
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肆
仟陸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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