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90號
PCDV,105,補,790,2016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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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莊賢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慶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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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