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被 告 ROSY STATE LIMITED
齊高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蘇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1,938,203.38元,依原告起
訴即聲請支付命令當日(民國105 年1 月19日)臺灣
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下同)33.817元
折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544,224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8,84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8,340 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1 份及繕本3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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