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40號
PCDV,105,補,740,201604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施世宏
被   告 ROSY STATE LIMITED
      齊高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蘇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1,938,203.38元,依原告起
     訴即聲請支付命令當日(民國105 年1 月19日)臺灣
     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下同)33.817元
     折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544,224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8,84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88,340 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1 份及繕本3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